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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章程
第三章 股份

第一節  股份發行

第十四條 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。

第十五條  公司股份的發行,實行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,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。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,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;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,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。

第十六條  公司發行的股票,以人民幣標明麵值。

第十七條  公司發行的股份,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。

第十八條  公司發起人為原深圳市建設(集團)公司,出資方式為以淨資產折股;出資時間為1993年3月。

第十九條  公司股份總數為138,756,240股,公司的股本結構為: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78,254,910股,無限售條件的流通股60,501,330股,均為普通股。

第二十條 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(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)不以贈與、墊資、擔保、補償或貸款等形式,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。

第二節 股份增減和回購

第二十一條 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,依照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,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:
       (一)公開發行股份;
       (二)非公開發行股份;
       (三)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;
       (四)以公積金轉增股本;
      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。

第二十二條 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。公司減少注冊資本,應當按照《公司法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。

第二十三條 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,可以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、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,收購本公司的股份:
      (一)減少公司注冊資本;
      (二)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;
      (三)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;
      (四)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、分立決議持異議,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。
      除上述情形外,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。

第二十四條 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,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:
      (一)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;
      (二)要約方式;
      (三)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。

第二十五條 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(一)項至第(三)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,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。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,屬於第(一)項情形的,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;屬於第(二)項、第(四)項情形的,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。
      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(三)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,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%;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;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。

 第三節  股份轉讓

第二十六條 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。

第二十七條 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。

第二十八條 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,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。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,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。
       公司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,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%;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。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,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。

第二十九條  公司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、持有本公司股份5%以上的股東,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,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,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,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。但是,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%以上股份的,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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